成語“枉”「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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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索引:
1:成語“徇私枉法”的詞條資料
2:徇私枉法到底是什么意思哦?
3:關于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4: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徇私枉法罪如何認定
5:什么是徇私枉法罪
6:徇私枉法罪的表現形式 謝謝···
7:古人不徇私枉法的事例
8:徇私枉法罪的主體
成語“徇私枉法”的詞條資料
成語讀音:xùn sī wǎng fǎ
成語簡拼:XSWF
成語注音:ㄒㄨㄣˋ ㄙ ㄨㄤˇ ㄈㄚˇ
常用程度:常用成語
成語字數:四字成語
感情色彩:貶義成語
成語結構:偏正式成語
成語年代:當代成語
近義詞:徇情枉法
反義詞:奉公守法
成語出處:王朔《人莫予毒》:“再說我們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難道我會徇私枉法?”公益成語網:www.zfbfc.com
成語解釋:遷就私情而違反法紀。
成語用法:徇私枉法作謂語、賓語;指徇私舞弊。
成語造句:他因徇私枉法而致身敗名裂。
其他翻譯:<德>zugunsten von Verwandten oder Freunden gegen das Gesetz verstoβen
成語“徇私枉法”的擴展資料
1. 徇私枉法到底是什么意思哦?“徇私枉法”的意思是:為了私情、私利而做不合法的事。
1、讀音:xùn sī wǎng fǎ
2、字詞釋義:徇私:謀求私利。 枉法:歪曲法律,違法。
3、相關法律介紹: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擴展資料:
“徇私枉法”的近義詞介紹:徇私舞弊
1、讀音:xùn sī wǔ bì
2、表達意思:為了私人關系(或自身利益)而使用欺騙(他人)的方法做違法亂紀的事。
3、字詞釋義:徇:曲從;舞:舞弄,耍花樣。
4、出處:出自明代小說家施耐庵的《水滸傳》第八十三回,“誰想這伙官員,貪濫無厭,徇私作弊,克減酒肉。”
譯文:誰想這伙官員,貪婪無度,徇私作弊,克減酒和肉。”內容來自公益成語:www.zfbfc.com
2. 關于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情節嚴重標準):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情節特別嚴重”標準沒見過,你知道的話,謝謝告訴我。本內容來自www.zfbfc.com
3. 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徇私枉法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枉法,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二、徇私、徇情枉法行為不以情節嚴重為要件,有情節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不止一次徇私、徇情枉法的;案發后拒不認罪的等等。“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徇私、徇情枉法犯罪行為造成重大冤、假、錯案的;故意包庇重大犯罪分子的;包庇多名犯罪分子的;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的。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www.zfbfc.com
4. 什么是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刑法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內容來自公益成語:www.zfbfc.com
5. 徇私枉法罪的表現形式 謝謝···
徇私枉法罪的表現形式必須有徇私或徇情的情節徇私枉法罪的本質及其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為嚴重損害了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秩序和司法公正,從其構成要件上看,行為人主觀動機是徇私、徇情,目的是出入人罪,行為方式是枉法,而要滿足行為動機,實現行為目的,其枉法行為只能是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這樣才能體現出我國刑法在犯罪構成上的主、客觀統一的原則。3、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中也體現了要求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的要件,尤其在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采取強制措施,以及非法變更強制措施,中斷偵查、放任不管的情形中,行為人采取上述措施均需利用本人的職務便利才能完成。因此,在認定徇私枉法犯罪時應當審查行為人“出入人罪”的行為是否是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如果與本人職務無關,不能認定構成徇私枉法罪,如果構成其他犯罪可按其他犯罪處理。徇私枉法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限于利用司法力主要是指刑事案件的訴訟力,該罪的利用職務之便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利用本人主管、辦理、經手案件的便利條件。實踐中利用本人職務便利徇私枉法的行為主要指:1、對案件處理有決定的人;2、直接承辦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執行人員;3、其他經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二是利用本人職務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徇私枉法的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行為人與其他司法工作人員之間必須存在領導與被領導或制約與被制約的關系,其他司法工作人員是迫于上級的壓力或為了迎合上級的意愿而枉法,比如主管刑警的領導為私情私利要求或暗示刑警隊的主辦人員對某件案件放寬處理的情形,如果行為人與其他司法工作人員不存在上述關系,而只是一般的同事、同學關系則于一般說情行為,不于利用職務之便范疇;2、對于行為人所利用的其他司法工作人員,因為其主觀上是為徇私的動機,客觀實施了枉法追訴的行為,也構成徇私枉法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3、利用職務之便是以《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犯一罪的行為模式為前提,但高檢院研發[2003]第11號已明確規定:在徇私枉法的共同情形中,不具備司法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勾結,共同實施徇私枉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本內容來自www.zfbfc.com
6. 古人不徇私枉法的事例
不濫用職,不徇私枉法,張居正堪稱典范 張居正是歷時近500年的明朝最杰出的政治家。在明朝萬歷初期,他當了十年首輔。首輔其實就是宰相,一人之下,萬人之上。張居正的主要政績是厲行改革,振興明朝。張居正有許多優秀的政治品質,我認為最難得的也是最閃光的一條,就是不徇私枉法,從我做起。 張居正是湖北荊州人。他在京城當首輔,父母家人還遠在湖北老家。老家的荊州知府趙謙,為了在朝廷尋找靠山,曾用非法手段送給首輔的父親張文明1200畝良田。后來張居正得知實情,主動報告皇帝和皇太后,還把情況通報當時的各級官員,并處分了趙謙。張文明發覺兒子知道這件事情后,曾向兒子求情,要求兒子不要過問此事,遮掩了之。但張居正沒有答應,指示部下和有關官員,堅決秉公處理。張居正有個管家叫游七,跟隨他多年,是對他絕對忠心的心腹。游七非常精明,是張居正的耳目和當家人。有一次游七在外面做了一樁大錯事,張居正知道后毫不留情地動用家法,把游七痛打一頓。 由此可以看出,不濫用職,不徇私枉法,張居正堪稱典范。雖然時過境遷,歷史遠去,但張居正仍值得我們敬佩和學習。如何學習?我結合實際,談談自己的一點粗淺意見。內容來自www.zfbfc.com
7. 徇私枉法罪的主體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安、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檢察院等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非上述機關人員或者雖為上述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但不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一般不能成為該罪主體,構成該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偵查人員,即對刑事案件行使偵查的門機關的工作人員,如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工作的人員。其職是搜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查緝犯罪嫌疑人并實施必要的強制措施。
檢察人員,主要是指檢察員或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其主要職責是對檢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補充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出庭支持公訴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改等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擴展資料:
徇私枉法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實事、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比較明確,即偵查員、檢察人員、審判員這三大類人員,前面提到武長順犯徇私枉法罪,也就是基于他是公安機關行政首長,也是偵查員,所以他利用職為他人開脫,理應于徇私枉法罪。以上是關于徇私枉法罪的相關知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徇私枉法罪本內容來自www.zfbfc.com
8. 徇私枉法 同義詞
徇私枉法 同義詞貪贓枉法[tān zāng wǎng fǎ] 贓:贓物;枉:歪曲,破壞。貪污受賄,違犯法紀。食子徇君[shí zǐ xùn jūn] 謂吃自己兒子的肉以媚主邀功。枉法徇私[wǎng fǎ xùn sī] 指官吏違法亂紀,包庇壞人壞事。內容來自www.zfbfc.com
9. 徇私枉法的相關成語
食子徇君 徇情枉法 徇私舞弊 徇國忘身 不徇私情 重氣徇命 法不徇情 捐身徇義 徇私枉法罪 一、概念 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訴、裁判罪,刑法第399條第1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政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保護人民、打擊敵人,制裁犯罪,保護社會主義四化建設的職能。司法工作人員,手中握有執法,依法享有偵查、預審、逮捕、起訴、審判的力。這就需要他們在執法時,剛正不阿,忠于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實真相,嚴格依法辦事,力求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不枉不縱。如果他們濫用職徇私枉法,就會破壞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它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破壞社會主義法制。 所謂司法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賦予審判和法律監督力的機關。在我國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總稱。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檢察;公安機關是公安機關,負責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公、檢、法三機關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根據本條規定,徇私徇情可以表現為下列幾種基本形式,即: 一是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所謂無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又包括雖有違法行為,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人,還包括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依法不應追究,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等的人。所謂使他受追訴,是指對無罪人本不應該進行偵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活動,但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無罪的人立案偵查、起訴或審判。 二是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所謂有罪的人,是指構成犯罪且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所謂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含采用強制性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此外,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違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實際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訴的,以及司法機關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鑒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等等,都應以本罪的徇私枉法行為論。 三是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與前兩種情況有所不同,上面兩者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都可以成為行為的主體而構成本罪;而這種情況則僅發生往刑事審判過程中,只有刑事審判人員才能實施這種行為而構成本罪。所謂枉法裁判,則是指有罪判無罪,多罪判少罪,無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明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4)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根據本法第94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人員。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安、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人民檢察院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檢察院等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非上述機關人員或者雖為上述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但不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如工會、黨委、司法行政等人員,一般也不能成為本罪主體,構成本罪的,必是共同犯罪。偵查人員,即對刑事案件行使偵查的門機關的工作人員,如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工作的人員。其職是搜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查緝犯罪嫌疑人,并實施必要的強制措施。檢察人員,主要是指檢察員或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他們的職責是對檢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補充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出庭支持公訴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改等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審判人員,是指在法院行使審判的工作人員。只有上述人員,才有可能在立案、偵查、預審、起訴、審判活動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動機是徇私、徇情,具體表現多種多樣:有的是圖謀私利,貪贓受賄;有的是報復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護、包庇親友;有的是橫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三、認定 (一)司法工作人員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動機,造成錯押、錯捕當事人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但應根據不同情節,區別對待。對于出于嚴重官僚主義,極端不負責,草率從事,造成嚴重后果的,可按玩忽職守罪論處;對于情節嚴重,造成一定后果,可由所在單位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于因缺乏經驗,思想方法主觀片面,或因任務緊,案件多而粗枝大葉,調查研究不深人細致,事實證據不清,或因政策水平低,缺乏業能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則應作為一般工作錯誤,給予批評教育,使其總結經驗教訓,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改進工作;必要時,予以紀律處分。 (二)本罪的既遂與未遂, 本罪于行為犯,即司法工作人員只要對明知是無罪的人實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訴的行為,或者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實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訴的行為,或者實施了違背事實私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為,無淪上述行為是否達到目的,均為本罪既遂。若司法工作人員布實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為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發現檢舉,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行為人工作發生變動而未能繼續完成法定行為,其已經實施的行為又不足以達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為本罪未遂。 (三)區分徇私枉法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其區別在于: (1)犯罪的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員;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犯罪的客體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誣告陷害罪雖然也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利。 (3)犯罪的客觀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使無罪的人受追訴,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其行為一定與職務活動有關;而犯誣告陷害罪的行為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加以告發。它與行為人是否擔任職務或擔任何種職務無關。如果司法工作人員不是利用職務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則不能構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誣告陷害罪論處。 (四)區分徇私枉法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是特殊主體;而包庇罪是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 (2)犯罪手段不同。包庇罪通過作假證明、幫助毀滅罪跡、隱藏或毀滅罪證等手段,實現包庇行為,不要求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包庇;而本罪的包庇手段,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辦案活動,實現包庇罪犯的目的。 (3)犯罪發生的時間不同。犯包庇罪的人實施包庇行為,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階段實施,既可能在偵查、預審、起訴、審判階段實施,也可能在判決之后實施;而犯徇私枉法罪的人的包庇行為,一般發生在判決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決生效之后,實施舞弊行為,放走罪犯,使其逃脫懲罰的,則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五)區分徇私枉法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而偽證罪的主體是在偵查、審判過程中出現的四種訴訟參與人,即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 (2)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上須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而偽證罪除鑒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具有一定的身份,并有可能利用職務之便作偽證外,證人只是具有證人的身份,了解案件情況的人,不要求身份條件和具有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本罪的犯罪手段廣泛,除在制造偽證、隱匿、銷毀證明材料上與偽證罪相同外,還可以在起訴、審判過程中曲解或濫用法律條文,玩弄或違反訴訟程序,使無罪的人受追訴、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而偽證罪的行為人只能在偵查、審判過程中作虛假證明、作不符合事實的記錄、作違背事實的鑒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譯。 (3)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偽證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民的人身利。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一般是指犯罪動機、手段惡劣,造成了嚴重政治影響和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等。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犯罪動機、手段十分惡劣,因被冤枉追訴、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嚴重損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消遙法外并繼續為非作歹,引起社會公憤等情況。 依本條第3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實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二、瀆職犯罪案件 (五)枉法追訴、裁判案(第399條) 枉法追訴、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詢私枉法、徹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 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 (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含采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4.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參見“濫用職罪”說明) 從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重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三 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關于非司法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問題的答復》(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0416): 非司法工作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勾結,共同實施徇私枉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摘自公益成語:www.zfbfc.com
10. 什么是徇私枉法罪,法院一般如何認定徇私枉法罪
根據執法人員的行為,和造成的損失確定摘自www.zfbfc.com
11. 什么是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會被判幾年
一、什么是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
所謂無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也包括雖有違法行為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人,還包括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不應追究,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所謂使他受追訴,是指對無罪人員不應該進行偵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活動,但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無罪的人立案偵查、起訴或審判。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所謂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含采用強制性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此外,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違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實際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訴的,以及司法機關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鑒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等等,都應以該罪論處。
3、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謂枉法裁判,則是指有罪判無罪,多罪判少罪,無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與前兩種情況不同是上述兩者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都可以成為行為的主體而構成該罪;而這種情況則僅發生往刑事審判過程中,只有刑事審判人員才能實施這種行為而構成該罪。
二、徇私枉法罪會被判幾年?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摘自公益成語:www.zfbfc.com
12. 徇私枉法什么意思
【解釋】:遷就私情而違反法紀。
【示例】:他因~而致身敗名裂。
近義詞;
貪贓枉法?
[ tān zāng wǎng fǎ ]?
【解釋】:贓:贓物;枉:歪曲,破壞。貪污受賄,違犯法紀。
【出自】:元·無名氏《陳州糶米》第二折:“誰想那兩個到的陳州,貪贓壞法飲酒非為。”
【示例】:陳絳在福建,據說~,聲名狼籍。?◎馬南邨《陳絳和五耿的案件》
【語法】:聯合式;作謂語、定語;含貶義,形容人的貪欲
食子徇君
?[ shí zǐ xùn jūn ]
【解釋】:謂吃自己兒子的肉以媚主邀功。
擴展資料;
反義詞;
1、執法不阿?
[ zhí fǎ bù ā ]?
【解釋】:阿:迎合。執行法律公正無私,不屈從勢。
2、執法無私
[ zhí fǎ wú sī ]
【解釋】:執行法令非常堅定,毫不動搖。
3、法不阿貴
[ fǎ bù ē guì ]?
【解釋】:法:法律;阿:偏袒。法律即使是對高貴的人,有勢的人也不徇情。形容執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出自】:《韓非子·有度》:“法不阿貴,繩不繞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釋義】:法令不偏袒貴,墨繩不遷就彎曲。法令該制裁的,智者不能逃避,勇者不敢抗爭。懲罰罪過不回避大臣,獎賞功勞不漏掉平民。
【示例】:做到~可能會遇到種種習慣勢力的阻撓,因此,我們一定執法守法,堅決頂住歪風邪氣的侵。
【語法】:主謂式;作分句;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來自公益成語:www.zfbf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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